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的原文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听说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可能和我这件事相关,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原文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看看能不能对我的事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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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通俗来讲,如果格式条款里包含这些违反基本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那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往往是一方提前拟定好的,要是拟定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合理地让自己少承担责任,却让对方多承担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比如说,商家在合同里规定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却要求消费者必须严格按时付款,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一方通过格式条款把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排除掉了,那对方签这个合同就没什么意义了,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在租房合同中,房东规定租客不能在屋内进行任何正常的生活活动,这就排除了租客使用房屋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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