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有哪些新规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听说民法典对抵押权有了新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新规定是什么,担心在处理事务时因为不了解新规定而出现问题,想知道民法典具体在抵押权方面做了哪些新的调整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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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新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抵押权有相应规定。而民法典在吸收、整合以往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抵押权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所拓展。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除了原有的可抵押财产类型,新增了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这一规定使得海域资源能够更好地进入市场流通,发挥其经济价值。 其次,关于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有了更明确的适用条件。《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强调了租赁物转移占有这一条件,若在抵押权设立前,租赁物未转移占有,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可能无法对抗抵押权人。 再者,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有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改变了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了抵押财产的流转。 另外,民法典新增了抵押财产的添附处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若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若第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最后,在动产抵押方面,《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新增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动产的正常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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