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有抵押的房产该如何行使抵押权?
我之前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现在对方好像出现了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我就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这种有抵押的房产,要怎么去行使抵押权呢?是有什么特定的流程,还是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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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有抵押的房产,抵押权的行使有明确规定。 首先要知道,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您把房子抵押给别人借钱,要是到时间没还钱,对方就有权利对您抵押的房子做一些处理来拿回钱。 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情况,双方可以商量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抵押权人对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比如您欠别人钱,把房子抵押了,到期还不上,和对方商量好把房子卖了,卖的钱先用来还欠对方的钱。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这就好比双方谈不拢了,那就让法院来帮忙处理这个事情。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相关概念: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就是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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