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到期后抵押物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借了一笔钱,现在债务到期了,我有点担心抵押物的处理问题。我不知道是按照什么流程来处理,是直接把抵押物给债权人,还是有其他的方式?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债务到期后抵押物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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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当债务到期后,抵押物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关流程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一定处理来获得自己应得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意味着,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先商量处理抵押物的方式。比如双方可以协商把抵押物直接折价给抵押权人,抵偿债务;也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用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而且,抵押权人在这些价款中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也就是说会先满足抵押权人的债权。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为抵押权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依法处理抵押物。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是为了保证抵押物处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低价处理损害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在处理抵押物时,要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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