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抵押物能直接抵偿债务吗

我之前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别人借了一笔钱,现在到还款时间了,但是我实在还不上。我就想问问,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对方能不能直接把我的房子拿走抵偿债务啊?我特别担心房子就这么没了,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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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抵押物一般不能直接抵偿债务。 首先来了解一下抵押这个概念,抵押就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把某项财产作为借款的担保,不过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并不转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说,即便有抵押的约定,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让抵押物归自己所有来抵偿债务,只是在处理抵押物时能优先拿到钱。 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了一笔钱,到期甲还不上钱,乙不能直接把汽车据为己有。 再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要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所以,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要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等合法途径,在优先受偿后完成债务抵偿,而不是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己有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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