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允许旷一扣三吗?
我在公司上班,因为家里有点急事旷工了一天,结果公司说要扣我三天工资,也就是旷一扣三。我不太懂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劳动法到底允不允许公司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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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一扣三”指的是当员工旷工一天时,用人单位扣除其三天的工资。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法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以“旷一扣三”的方式来处理员工旷工的情况。 首先,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旷一扣三”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克扣行为。员工旷工,确实未提供当天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额外多扣除两天工资,就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克扣了。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明确了扣除工资的条件和限度,而“旷一扣三”显然不符合此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旷一扣三”,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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