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全文是什么?
我想了解《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具体内容,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和物业服务相关的事情,听说这条法律可能和我遇到的情况有关,所以想知道这一条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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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在房屋还未出售或者大部分未出售时,由建设单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这个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在业主入住初期,小区能有基本的物业服务。 而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当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这个合同生效之后,原来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不再有法律效力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业主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公司。 这样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为了让小区的物业服务更加符合业主们的需求和意愿,让业主在小区管理中有更大的话语权。所以当你遇到相关的物业服务问题时,就可以根据这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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