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物业招投标有哪些规定?

我小区准备进行物业招投标,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物业招投标这块有啥规定,这样在招投标过程中心里也有底,避免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想知道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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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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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关于物业招投标的规定之前,先明确物业招投标是指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竞争,从中选择最合适的企业来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这就好比我们在市场上买东西,货比三家,挑选性价比最高的商品。 不过,《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物业招投标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主要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物业招投标完成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虽然《民法典》没有详细规范物业招投标程序,但相关的规定在其他法规中有所体现。例如《物业管理条例》,它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为了保证在物业招投标过程中,能有充分的竞争,让业主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也规范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 此外,《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则对物业招投标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招标的准备工作,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等;到投标环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再到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物业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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