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该如何解读?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听说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不太理解具体内容和适用场景。我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生活中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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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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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的“欺诈手段”。欺诈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让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在买卖东西的时候,卖家故意把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说成是没有问题的全新商品,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会让买家在不知道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购买商品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并不是买家在了解真实情况时会做出的,也就是“违背真实意思”。 然后,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像签订合同、赠与物品、立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在这些行为中存在一方欺诈另一方的情况,受欺诈的那一方就有权利采取行动。 这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意味着受欺诈的人不是自己直接说这个行为不算数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让专业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来处理。一旦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过审理,认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就会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撤销,这个行为就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了。例如,如果是买卖合同因为欺诈被撤销,那么买家就可以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卖家也要收回商品。 这条法律规定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本身。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在民事活动中受到欺诈的一方,让大家在进行民事交往时能够更加公平、诚信。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欺诈行为就可能会泛滥,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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