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怎么解读?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的事情,听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但我不太懂法律条文。想了解这条法律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的合同场景中是怎么应用的,能不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呢?
展开 view-more
  • #第三人履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这条法律涉及的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合同关系里,本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有时候当事人会约定让第三人来完成这个履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当事人约定”,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非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约定。 当第三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就相当于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然而,如果出现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虽然履行了债务但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情况,责任不能归咎于第三人,而是由债务人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合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第三人并没有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所以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不能让其承担责任。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将货物交付给乙。如果丙没有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那么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而是甲要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让合同双方清楚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