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履行治愈原则在《民法典》里是第几条?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了履行治愈原则,但不清楚它在《民法典》里的具体位置。我想准确知道相关法条,以便在遇到合同问题时能更好地依据法律维护权益,所以想问下履行治愈原则在《民法典》是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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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治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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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治愈原则指的是,在合同形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简单来说,就算合同一开始在形式上有点小毛病,但双方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那合同就照样能作数。 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第四百九十条对履行治愈原则作出了规定。该条内容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个法条明确了履行治愈原则的适用情形。当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可实际上没签书面合同,但一方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那么这个合同就被法律认可成立了。它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交易双方可能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就开始履行义务,有了履行治愈原则,就能保障这些交易的有效性,让经济活动能够更加顺畅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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