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哪一条指出了情势变更的具体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了情势变更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是哪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个内容。我想知道具体的法条,以便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准确依据法律来处理问题,希望大家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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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如果出现了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利先和对方重新商量合同内容。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双方谈不拢,那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来决定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重大变化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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