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些格式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些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条文在第几条,好了解一下我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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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具体来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提供格式条款的人有责任让对方清楚了解重要条款,如果没做到,这些条款可能就不算数。 其次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对方利益。 最后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它明确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保障了在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能得到更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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