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做一笔债权转让的业务,但是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债权转让具体在哪些条文有规定。我想知道相关的法律条文,这样能保障我的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后续出现法律纠纷,所以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债权转让规定在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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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债权转让的规定在多个条款中有所体现。 首先,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可以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但有些情况除外。比如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像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比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这类债权和特定身份相关,就不能随便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这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定好了债权不能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这是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 其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意味着债权人要把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这个转让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而且,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约定禁止向债务人通知的,这个约定对债务人也是无效的。 再者,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从权利的转移。就是说债权转让的时候,和这个债权相关的一些从权利也会跟着一起转让给受让人,除非这个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另外,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抗辩权。当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如果对原债权人有抗辩理由,那么这些抗辩理由同样可以用来对抗新的受让人。 最后,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权。在特定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严格依照这些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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