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额是怎么确定的呢?是按我的工资来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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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额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咱们得明白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对劳动者工作贡献和因合同解除可能面临的损失的一种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工作年限很好理解,就是你在这个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比如说,你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就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意味着,如果你工作了9个月,虽然不到一年,但也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也就是可以拿到1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如你只工作了3个月,那就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它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本来该给1个月工资的补偿,现在就得给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所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清楚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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