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居住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了解到居住权这个概念,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居住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在房产方面可能会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比如能不能给别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有什么限制之类的,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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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明确了居住权的基本内涵,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求。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居住权设立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需要进行登记才正式生效。 居住权的期限,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因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按照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居住权具有一定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居住权人稳定的居住权益,也避免居住权被随意流转带来的风险。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为人们在住房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安排方式,在涉及到相关权益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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