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最新民法有什么解释?
我想了解下关于居住权在最新民法里是怎么规定的。我家里有些房产方面的事儿,涉及到居住权,不太清楚现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和解释居住权的,想知道这方面最新的法律内容,以便处理家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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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讲,居住权就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和基本权能。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且,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居住权的期限方面,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居住权一般是到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居住权的行使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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