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住权设立对第三人有什么条件要求?

我想给别人设立居住权,但又担心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我不太清楚在设立居住权时,对于第三人有什么条件和限制。比如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有没有相关的权利等,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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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关于居住权设立对第三人的条件要求,需要从不同方面来看。从设立过程来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如果设立居住权影响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比如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设立居住权可能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设立居住权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导致居住权的设立无效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居住权设立后,如果第三人基于其他合法理由对该房屋享有权益,如债权人对房屋所有人享有债权且申请执行该房屋。居住权的存在可能会对第三人的执行造成影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保障居住权人居住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居住权的设立是恶意逃避债务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请求撤销居住权的设立。 此外,如果房屋在设立居住权前已经出租给第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延伸,居住权的设立一般不能对抗已经合法取得租赁权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租赁权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居住权人不能要求租赁权人搬离。 总之,居住权设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居住权的设立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与第三人权益发生冲突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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