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居住权规定该如何解读?

我最近了解到民法典里有居住权的规定,但不太明白具体内容。比如居住权设立后有啥权利和义务,设立方式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解读一下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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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遗嘱、遗赠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老年人以房养老、离婚后一方的居住保障等问题。它平衡了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使房屋的使用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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