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为哪些人设立的?
我最近了解到居住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居住权是为哪些人设立的。我自己名下有套房子,在考虑是否要给别人设立居住权,所以想搞明白一般是给什么样的人设立居住权,设立之后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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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指的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为不同类型的人设立。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设立的对象并没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只要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条件和双方的约定即可。 一般来说,居住权可以为家庭成员设立。比如,老人可以为自己的子女或孙子女设立居住权,让他们能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又或者,夫妻离婚时,为保障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的居住需求,也可以设立居住权。此外,居住权也可以为非家庭成员设立。例如,某人可以基于对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的感激,为保姆设立居住权,让保姆在其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权益,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稳定地居住在他人的住宅中。这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护,也为人们在住房安排上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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