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有哪三个条件?
我想在我的房子上给别人设立居住权,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听说有三个条件,可不知道是哪三个,也不了解这些条件有什么依据和作用。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让我明白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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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设立居住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书面合同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它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比如合同中会约定居住的具体房屋地址、居住的期限、居住的条件等内容,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其次,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必须到相关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才正式生效。登记就像是给居住权上了一道“保险”,可以对抗第三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设立居住权应是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求,而不是用于其他商业等用途。这体现了居住权的基本属性和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益,例如为老人、保姆等设立居住权,让他们有稳定的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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