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需要满足哪六个条件?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居住权的具体内容,比如居住的房屋位置、居住的期限等。这就好比我们去做一件事情,先把规则写下来,双方都按照这个规则来办,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其次,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像我们给一件东西办理一个“身份证”,只有在登记之后,居住权才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再者,居住权人必须是自然人。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求而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居住权人。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法人和组织没有这样的自然需求。 然后,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能用于商业等其他用途,只能用于居住,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益。比如,不能把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用来开商店等。 另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应当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也就是说,居住权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在别人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这体现了居住权的他物权属性。 最后,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费用,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约定有偿设立。 综上所述,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书面合同、登记、主体为自然人、用于生活居住、针对他人住宅以及一般无偿等多方面条件,以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有效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