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可以设置居住权?
我家有套安置房,我想着能不能给老人设置个居住权,让他们能一直住这。但又不太清楚安置房在法律上能不能设置居住权,想问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安置房到底可不可以设置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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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就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让某个人在他人的房子里居住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安置房能否设置居住权,关键在于安置房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其性质和普通的住宅一样,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设置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居住的期限、条件和要求等内容。然后,双方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正式设立。 然而,如果安置房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设置居住权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因为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无法进行有效的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所以,在考虑为安置房设置居住权时,一定要先确认房屋的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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