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人转让债权质权该如何处理?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事务时,涉及到债权人转让债权质权的情况。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具体该怎么操作,想知道在转让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转让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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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知道,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依附于主债权存在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质权也会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而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意味着,即使质权没有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受让人依然能取得质权。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指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不然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借款的,视为债权债务的有效清偿。并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有特殊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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