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会无效?


格式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拟定好,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商量的条款,像常见的保险合同很多就是格式合同。以下这些情形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首先,当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格式条款,并且损害到国家利益时,该条款无效。欺诈就是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才签了条款;胁迫则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这种条款肯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对这类行为的否定态度。 其次,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格式条款也无效。就是双方或者多方暗中勾结,为了自己私利,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样的条款当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有的条款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合规,但实际上背后的目的是违法的,这种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然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同样无效。法律要保障的是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如果一个条款损害了公共利益,那自然是不行的。 另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种条款无效。因为这样会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对方不公平。 还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就免除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 并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利用格式条款逃避因自己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违反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 胁迫: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格式条款。 恶意串通:双方或者多方暗中勾结,为了自己私利,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