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方面的事务时,涉及到抵押和质押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什么,比如在操作流程、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里,以便我做出合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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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经常被运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最大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占有权归属。在抵押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占有。比如,您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在抵押期间,您仍然可以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质押则不同,质押物的占有权会转移给质权人。例如,您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债权人,那么珠宝就需要交给债权人保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其次,两者的标的物也有所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比如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 再者,在担保的实现方式上,抵押和质押也存在差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经过司法程序,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从登记的要求来看,抵押中部分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设立,比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而质押中,对于一些权利质押,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占有权是否转移。这种区别贯穿于整个担保过程,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对担保的实现方式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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