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诉法第二章第二节具体都规定了些啥。我最近遇到点和刑事诉讼相关的事儿,不清楚这部分法律条文对我这事儿有没有影响,所以想知道这里面到底讲了啥,好看看能不能从中找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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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标题是“侦查”,其第二节的标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讯问主体和讯问地点,目的是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非法讯问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关于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限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告知义务,以及要求其如实供述但也有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这是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能够正常表达和理解,确保讯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是对讯问笔录的制作和确认程序的规定,保证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出现非法取证等争议情况,保障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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