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公司解散的情形和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僵局时的司法解散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公司法解释二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其次,在公司清算方面,解释二也有诸多重要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就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同时,对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清算程序等也都有详细规定,保障了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公司法解释二还对清算中公司的诉讼问题等作出了规定。比如,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这些规定为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各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和规则,维护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