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质押和抵押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比如在物品处置、风险承担、法律规定等方面,它们到底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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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根本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标的方面,质押的标的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存单、债券等权利凭证都可以质押。抵押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当然也包括一些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从占有方式来看,质押需要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押物由债权人保管。比如你把自己的珠宝质押给债权人,那么珠宝就会放在债权人那里。而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比如你用自己的房子抵押,你依然可以住在房子里。 在担保的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来优先受偿。对于抵押物,债权人需要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抵押都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和设立,第四百四十条列举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第三百九十五条列举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质押和抵押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范围。总之,质押和抵押在定义、标的、占有方式、担保实现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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