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投保人能否准确理解保险条款,进而做出合理的投保决策。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全面性。保险人需要对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进行说明,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件、退保规定等。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说,而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例如,在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中,除了说明保险可以保障的疾病种类和范围外,对于哪些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等免责条款,也必须详细说明。 二是明确性。说明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要让投保人能够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对于一些专业术语,保险人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比如“现金价值”这个专业术语,保险人可以解释为在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时,投保人能够从保险公司拿回的钱的数额。 三是提示性。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保险人要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提示,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比如,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变色等字体上的变化,或者在合同中专门设置一个部分来突出显示免责条款。而且,仅仅有提示还不够,还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综合考量。如果保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在发生保险纠纷时,相关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反之,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所以,作为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说明义务,以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保险人询问,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