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替代。下面为您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原婚姻法增加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其次,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以往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而现在,对于一些严重违背婚姻义务但又未明确在上述情形中的行为,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另一方就有可能依据该兜底条款要求赔偿。
再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 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被负债”。
另外,在亲子关系方面,新增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为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最后,在收养制度上也有完善。比如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条件的,均可被收养;同时,强化了对收养人的保护,增加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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