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收养人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概念。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收养人因为收养行为产生了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有权要求相关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第一种情形,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当养子女成年后,本应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如果他们实施了虐待或遗弃等行为,导致收养关系解除,那么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了为养子女提供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各项合理支出。比如,养父母为养子女支付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在其生病时的医疗费用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补偿。 第二种情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生父母主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没有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是因为在收养期间,养父母为养子女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使得养父母的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所以给予适当补偿是合理的。例如,养父母在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花费了很多精力和金钱,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第三种情形,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付养父母生活费。这是为了保障养父母在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比如,养父母年老体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养子女已经成年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那么养子女就有义务给付生活费。 总之,收养人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