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子女探望权?
我离婚后有孩子的探望权,但是孩子父亲最近说要中止我的探望权。我不明白什么情况才符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我自己平时探望孩子都很正常,也没做什么过分的事。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能中止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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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中止探望权则是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是法律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明确规定。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 首先,探望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危及子女健康。比如患有开放性肺结核、急性肝炎等,孩子身体抵抗力相对较弱,接触患病的探望方很容易被传染疾病,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中止探望权。 其次,探望方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或恶习。例如有吸毒、赌博等恶习,这些行为不仅会给孩子树立不良的榜样,还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吸毒人员在毒瘾发作时可能会有一些危险行为,会直接威胁到孩子的安全。 再者,探望方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对孩子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这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当然要中止其探望权,以保护孩子的安全和健康。 另外,如果探望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申请中止探望权。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中止。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存在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当导致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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