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或免予执行?
我收到了一个执行通知,要我还钱啥的,但我现在实在没能力还钱。我就想问问,法律上啥情况能让我暂缓执行或者干脆免予执行啊?我真不是不想还,是实在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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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中,暂缓执行和免予执行是两种特殊的执行处理方式。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这两种方式。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一般来说,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担保可以导致暂缓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比如张三欠李四钱,在执行阶段,张三找到王五为自己担保,并得到了李四的同意,法院就可能决定暂缓执行。此外,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需要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也会导致暂缓执行。 免予执行是指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不需要再实施执行措施。例如,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自然就不需要再执行了。另外,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就失去了依据,也会免予执行。像法院原来判决要求A赔偿B损失,但后来经过再审,撤销了这个判决,那么就不需要再执行原来的赔偿内容了。 总的来说,暂缓执行和免予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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