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

我和别人签合同,里面有免责条款,但我不确定这条款是否有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免责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呢?是只要双方同意就行,还是有其他要求?希望了解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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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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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那么,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呢? 首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签订包含免责条款的合同时,是自愿且明确知晓该条款内容的。比如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了某些免责情形,投保人经过考虑后同意这些条款,这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确保双方对免责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其次,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与之相冲突。例如,一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免除自身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不能成立的。 再者,免责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合同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为一方免责。如果免责条款的存在可能会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该条款同样不能成立。这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考虑。 另外,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相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免责条款的成立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免责条款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包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等。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才能在法律上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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