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起诉?

我公司之前因为业务疏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特别担心会被起诉。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哪些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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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这是一种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以下几种不予起诉的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如果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极小,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就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并且虚开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开行为,或者无法确定虚开的具体金额等关键事实,检察院会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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