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因此,如果存在此类情况,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使受害者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还会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夫妻感情。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且屡教不改,说明其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分居满二年是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它体现了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破裂程度。当然,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满足这一条件且调解无效时,法院会支持离婚请求。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例如,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也会判决离婚。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