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试用期内也能获得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试用期并非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豁免期”。以下几种情形,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若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辞退,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协商解除可能发生在试用期内,比如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与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时员工也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总之,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当遇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