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债务,也就是不用替债务人还钱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证责任免除的相关情形和法律依据。 首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保证期间就像是一个时间限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规定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那么保证人就不用再负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小张为小李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起诉小李或者申请仲裁,那么6个月过后,小张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小王为小赵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个月,债权人在这3个月内没有要求小王承担保证责任,3个月后小王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再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转移可能会影响保证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有相关规定。例如,甲为乙的借款提供保证,后来乙未经甲书面同意就把部分债务转移给了丙,那么对于转移给丙的这部分债务,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变更如果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在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负责。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比如,原来借款金额是10万,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5万,那么保证人只对原来的10万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如果主合同都无效了,保证合同自然也无效,保证人也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因为借款合同存在违法情形被认定无效,那么相应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