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终止监护人的权利?


在法律领域,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十分重要,但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和终止其权利的。 首先来看可以变更监护人权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比如,监护人长期虐待、打骂被监护人,这显然属于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又或者监护人整天酗酒、吸毒,根本无暇顾及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等,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陷入困境,这就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在这些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或者有关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再说说终止监护人权利的情况。一般来说,监护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心智正常,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自然终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例如监护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再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当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总之,法律设置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或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