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审公告后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
我申请的商标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了,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担心会被驳回。想了解下,在初审公告之后,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呢?我好提前有个心理准备,看看自己的商标会不会出现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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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后被驳回,通常涉及到多种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从商标的合法性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些标志使用在商标上可能会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所以一旦在初审公告后发现使用了这类标志,商标就会被驳回。 其次,涉及到欺骗性、不良影响的情况。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如果商标在初审公告后被认定存在欺骗消费者或者有不良影响,也会面临被驳回的结果。 再者,从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来说,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在初审公告后发现商标属于这些情况,且经过使用也未取得显著特征,就会被驳回。 另外,商标的在先权利保护也很重要。当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时,比如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例如,商标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而未获得授权,这种情况下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就可能无法通过。 最后,如果在初审公告期内有人对商标提出异议,并且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那么商标也会被驳回。异议的理由可能多种多样,比如认为商标与自己已注册的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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