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会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以自身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 首先,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可能无效。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而公司的担保行为超过了该限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公司未经这些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就可能被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次,未经授权代理的担保无效。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再者,主合同无效导致的担保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比如,主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基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担保无效。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适合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况有多种,涉及公司章程规定、代理权限、主合同效力以及主体资格等多个方面。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担保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