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会终止?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不确定合同是否还在生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出现什么情况,这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算是终止了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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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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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束。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也按时支付了全部货款,这就意味着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也对法定解除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这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乙又欠甲 8 万元,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甲只需再支付乙 2 万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承运人就可以将货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了提存的情形,第五百七十一条对提存的程序等作了规定。 另外是债权人免除债务。这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比如,甲欠乙 5 万元,乙明确表示不需要甲偿还了,这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也被称为混同,比如企业合并,原来两个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那么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就同归于这个新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多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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