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否拥有居住权和继承权?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居住权和继承权的问题。最近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涉及到一处房产。有个“她”,我不确定她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居住权和继承权,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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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所有人能根据合同约定,让居住权人对自己的住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用来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 比如,老张在自己的房子里为老李设立了居住权,那么老李就能按照合同规定住在这个房子里。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但要是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并且设立居住权,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从登记的时候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她”如果仅仅是被设立了居住权的人,那这个居住权不能转让给别人,也不能由“她”的继承人继承。 而继承权方面,首先要明确继承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她”属于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在法定继承时就有继承权;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并且遗嘱中指定“她”继承财产,那么按照遗嘱“她”也有继承权。 相关概念: 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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