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像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等,这类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偿还合法债务也是应尽的责任,不能通过协议来规避。 其次,违背公序良俗的离婚协议无效。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尚,就会被认定无效。比如,协议中约定以限制一方再婚作为获得财产的条件,这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序良俗,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离婚协议无效。当夫妻双方为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离婚协议时,该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夫妻为了逃避对外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不合理地分配财产,将大部分财产分给一方,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这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来作出离婚及相关财产处理等意思表示。 最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离婚协议可能无效。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离婚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了解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助于夫妻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