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界定的?


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要探讨它从什么时候开始界定,需要结合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来看。 在我国早期,虽然没有“经济犯罪”这样明确的概念,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对于一些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制。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律就开始对一些违反经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不过当时的规定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面。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中规定了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像投机倒把罪等。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在刑事法律层面开始系统地对经济犯罪进行规范。投机倒把罪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时期的规定为后续经济犯罪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新的经济犯罪形式不断涌现。1997 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涵盖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多个类别。这使得经济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此后,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新的经济问题不断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罪名。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的界定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完善不断演进的过程。从 1979 年《刑法》有相关规定开始,到 1997 年《刑法》全面修订对经济犯罪体系化规定,再到后续一系列刑法修正案的补充完善,经济犯罪的法律界定越来越清晰和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