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预见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排除适用?


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合理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范围,避免让违约方承担过重且不可预期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理预见原则会被排除适用。首先,从故意违约的角度来看,如果违约方是故意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合理预见原则通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表述故意违约排除合理预见原则,但从立法精神和整体逻辑上能推断出来。因为故意违约是违约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主动追求违约后果,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还让其以不可预见为由限制赔偿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之后商品出现严重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损失,此时商家就不能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这些损失为由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理预见原则也会被排除。法律会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公共政策,对某些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了一些惩罚性赔偿条款。当商家存在欺诈等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等,这里就不考虑商家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到了这么高的赔偿金额。这是因为这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纠正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合同违约中,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也会受到限制。当违约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时,违约方不能以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人身伤害的发生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高于一切的基本权利,法律更倾向于对其进行充分保护。例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如果医院因为违约行为导致患者人身受到伤害,不能以当时无法预见伤害后果为由逃避责任,而需要对患者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