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务中,有时候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和相应法律规定。 首先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这一原则就像是一道防线,当适用外国法律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基本道德观念等相冲突时,就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就为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如果外国法允许买卖人口,而在我国这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精神,那么在相关案件中就会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其次是法律规避。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为了谋取某种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故意改变一些连接点,比如改变国籍、住所等,以避开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而选择适用另一个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对于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的情况,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再者是外国法无法查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无法确定外国法具体内容的情况。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就会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我国法律。 最后,如果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被排除适用。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某些重要社会关系的干预和管理,具有必须遵守的效力。当外国法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当然要保障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实施,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