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我们的产品被消费者投诉有缺陷,但我们觉得有些情况不应该由我们担责。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承担责任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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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缺陷免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产品责任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生产者无需为产品缺陷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入流通”,指的是生产者将产品以销售、出租、赠送等方式交付给他人。简单来讲,如果产品还在生产者的仓库里,没有进入市场,即使存在缺陷,生产者也不用为此承担责任。例如,某工厂生产了一批电子产品,在准备发货给经销商之前,发现产品有缺陷,并且一直未将这批产品交付给任何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就无需为该产品的缺陷担责。 第二种情况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产品在离开生产者控制时是没有缺陷的,缺陷是在后续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产生的。比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经过严格检测,各项指标都合格,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温度条件进行运输,导致食品变质出现缺陷,此时生产者无需为该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些潜在的产品缺陷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无法被发现的。例如,在早期的医疗药品生产中,由于当时的医学和科学技术水平有限,某些药品的副作用在投入市场时并未被发现,后来随着技术的进步才发现了这些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在投入流通时无法预见和发现缺陷,因此不用为该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生产者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下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但在实际情况中,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符合免责条件,才能真正免除产品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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