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使得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被告可能准备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或者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而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就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自己的权益受损。 此外,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不同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遇到可能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